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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文虎与被执行人汪景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繁执字第05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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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文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景政,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景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汪景政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汪景政所有的位于孙村镇红花尚郡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