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曾增阔。被执行人王相琴。被执行人王相莲。被执行人陈义侠。
赵曾增阔诉王相琴、王相莲、陈义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相琴、王相莲、陈义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曾增阔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相琴名下的银行存款211200元;二、分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相莲、陈义侠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