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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曾增阔与王相琴、王相莲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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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曾增阔。被执行人王相琴。被执行人王相莲。被执行人陈义侠。

赵曾增阔诉王相琴、王相莲、陈义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相琴、王相莲、陈义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曾增阔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相琴名下的银行存款211200元;二、分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相莲、陈义侠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