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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辛艳路与被执行人王春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密法执字第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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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辛艳路,男。被执行人王春辉,男。

申请执行人辛艳路与被执行人王春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春辉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密山市人民法院(2012)密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刚代理审判员:韩斌代理审判员:边永东

书记员:张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