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志伟,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协勤。被执行人张建川,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周志伟与张建川合伙协议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川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习学军审判员:李纯忠
书记员:张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