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国宝被执行人杨传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传宇和申请人刘国宝以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六安市张店中学教学楼、女生1#、2#宿舍楼所交纳的质保金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杨传宇和申请人刘国宝以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六安市张店中学教学楼、女生1#、2#宿舍楼质保金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