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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晨与刘艳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惠执字第3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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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晨,女,汉族,1970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刘艳军,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晨与被执行人刘艳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晨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艳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弓永亭审判员:武建国

书记员:樊育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