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磊,男,农民。被执行人汪贤武,男,农民。
丰磊与汪贤武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一项:汪贤武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丰磊56000元。本院查明汪贤武在丰磊申请执行前已支付2万元,故此案实际申请执行标的3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汪贤武支付丰磊16000元,剩余2万元双方约定期限自行给付。案件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汪贤武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