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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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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平,个体经营。被执行人胡秉华,无固定职业。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秉华的银行存款7194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江军

书记员:方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