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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裕导与蔡德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深宝法执字第14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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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裕导,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蔡德显,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执行人蔡裕导与被执行人蔡德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裕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蔡德显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德显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德显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447709.25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