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尽忠。申请执行人刘大玲。申请执行人赵选凤。被执行人张学武。
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2)凤县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3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缴纳515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当日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凤县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被执行人张学武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尽忠、刘大玲、赵选凤50900元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审判员:张小斌审判员:邵玉君
书记员:王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