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志国。被执行人秦世勇。
本院在执行廖志国与秦世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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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廖志国。被执行人秦世勇。
本院在执行廖志国与秦世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