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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志国与秦世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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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志国。被执行人秦世勇。

本院在执行廖志国与秦世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