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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晁福兴、晁瑞刚、王陇娟与任吉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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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晁福兴,男,生于195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晁瑞刚,男,生于1984年2月8日。系晁福兴之子。申请执行人:王陇娟,男,生于1986年7月28日。系晁福兴之儿媳。被执行人:任吉祥,男,生于1964年6月28日。

晁福兴、晁瑞刚、王陇娟诉任吉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任吉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任吉祥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19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马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