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正华,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传寿,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正华与罗传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本案债务发生时,被执行人罗传寿与何赛华(身份证号:××)系夫妻关系,故被执行人罗传寿与何赛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妻子何赛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何赛华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正华清偿债务4075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