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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兵姓与陈海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子法执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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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兵姓,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延安弘玉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陈海平,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

张兵姓与陈海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陈海平支付张兵姓51778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3250元,二审诉讼费35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陈海平于2013年6月10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辉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薛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