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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其昌与房红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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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其昌,男,户籍地址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房红朝,男,户籍住址河南省内乡县。

申请执行人李其昌与被执行人房红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7901元,共计20076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