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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大银与杜欣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4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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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大银,男,生于1972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被执行人杜欣容,女,生于1975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高大银申请执行杜欣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欣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杜欣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唐勇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