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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贾朝彬与曾子端、余联方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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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贾朝彬,男,生于1968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金钜雄,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曾子端,男,生于1968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余联方,女,生于1970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朝彬与被申请人曾子端、余联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子端在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陀信用社的存款138664.07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子端在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陀信用社的存款138664.0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建容

书记员:任卫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