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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与肖方全、牟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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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江支行)。负责人赵明亮,支行长。被申请人肖方全,男,生于1975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牟德芳,女,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邮储银行合江支行与被申请人肖天全、牟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列被申请人价值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合江县邮政局位于合江镇少岷路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牟德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杨世容

书记员:陈明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