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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2

合江县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章奎、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2012)合江执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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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合江县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被申请人冯章奎,男,生于1962年7月29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被申请人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章奎,经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赤水市白云乡平滩村平滩电站价值20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显荣

书记员:牟德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