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宋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杨勇,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华勇与被告宋杰、杨勇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原告华勇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杨勇的车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杨勇名下鲁AXXX**号宝马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