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伍强、尹从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负责人赵明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伍强,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尹从真,女,生于1975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伍强、尹从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伍强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益平

书记员:王建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