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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正洪、王仕秋、王恩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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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负责人赵明亮,行长。被执行人张正洪,女,生于1963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王仕秋,男,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王恩先,男,生于1965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2012)合江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正洪、王仕秋、王恩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合江民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正洪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宝信用社存款2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执行人张正洪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宝信用社存款205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正洪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宝信用社存款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茂强

书记员:罗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