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靳学,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查同荣,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何江,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查同荣、何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何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西路支行有存款。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其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何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807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宏业审判员:雷明江代理审判员:杨明康
书记员:赵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