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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钱恒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富法执字第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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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被执行人钱恒飞,男,生于1982年8月28日,汉族,住富顺县富世镇桂花街**附**。被执行人李君敏,女,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住富顺县富世镇马门巷**

关于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钱恒飞、李君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钱恒飞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富顺县支行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钱恒飞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富顺县支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腾科审判员:陈志刚审判员:张胜贵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