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英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饶懿,女,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冷绍明,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冷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冷绍明在合江县有住房一套,且此房为本案被执行人冷绍明向合江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的担保财产。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约定,冷绍明应在2012年9月26日归还借款,逾期未付,则变卖抵押物优先清偿。因被执行人冷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冷绍明所有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唐显荣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唐朝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