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被申请人闫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申请人赵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诉被申请人闫某某、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代理审判员:王军军
书记员:王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