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顺利申请执行人李文俊被执行人陈钦锋
本院在执行冯顺利、李文俊诉陈钦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钦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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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顺利申请执行人李文俊被执行人陈钦锋
本院在执行冯顺利、李文俊诉陈钦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钦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