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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李某某与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景执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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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

关于王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景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撤离位于景洪市橄榄坝黄金海岸KTV娱乐会所,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可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景执字第1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勇

书记员:岩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