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立付,农民。被执行人温成,居民。
马立付申请执行温成合伙协议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成与申请执行人马立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重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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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立付,农民。被执行人温成,居民。
马立付申请执行温成合伙协议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成与申请执行人马立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重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吕红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