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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立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丰执字第39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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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立付,农民。被执行人温成,居民。

马立付申请执行温成合伙协议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成与申请执行人马立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重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