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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双明与钱小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4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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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钱双明,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小进,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钱双明与被执行人钱小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贵执字第004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小进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三台路西侧明月城中村安置房幢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钱小进已履行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小进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三台路西侧明月城中村安置房幢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