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0)开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41号汇城花园第6栋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文杰
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