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晓民,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瑞红,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汤阴县。
马晓民与被执行人王瑞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瑞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瑞红于2013年9月2日前按照(2013)北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瑞红在安阳一五一医院有62032.56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王瑞红在安阳一五一医院收入62032.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