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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云与谢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瓜执字第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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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云,男,生于1973年11月24日,汉族,瓜州县农民,现住瓜州县。被执行人谢波,男,生于1980年5月25日,汉族,瓜州县农民,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吴云与被执行人谢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瓜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波至今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龙”牌甘F—164**号牵引车及甘F—21**号挂车的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张宾基审判员:戴建军

书记员:李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