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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娄林与程建刚、程修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睢复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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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娄林,农民。被执行人程建刚,农民。被执行人程修新,又名程怀心,农民,二被告父子关系。

申请执行人娄林与被执行人程建刚、程修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睢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建刚、程修新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娄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睢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宁审判员:张尊敬代理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房春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