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松炎,男,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受理潘松炎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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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松炎,男,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受理潘松炎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