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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松炎与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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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松炎,男,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受理潘松炎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万佳传媒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马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