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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1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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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兵。被执行人王善兵。被执行人沈光梅,系王善兵之妻。

申请执行人吴兵与被执行人王善兵、沈光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沈光梅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光梅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9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王泽文

书记员:纪明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