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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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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辉,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郁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传志,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张小平、青岛郁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立亭

书记员:薛勇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