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高祥与秦全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12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秦高祥。被申请人秦全胜。

上列当事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3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5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田政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