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甲。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合伙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某甲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某甲的工资42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甲的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