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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孙某甲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3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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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甲。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合伙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某甲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某甲的工资42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甲的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