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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韦旋海与李昌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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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旋海。被执行人李昌金。

申请人韦旋海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象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李昌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委托。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象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阳征水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