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汉良。被执行人张建新。
本院在执行(2012)嘉桐崇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汉良与被执行人张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汉良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嘉桐崇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