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女。被执行人周XX,男。
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张XX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7400元及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因未上班,单位于2013年1月起扣发其本人工资收入。2013年6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因单位未予协助而未能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因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幼文审判员::陈文彬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