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伟,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聂瑞波,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丽华,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聂伟、聂瑞波与被执行人吕丽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聂伟、聂瑞波以本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丽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丽华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丽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定海路支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蔡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