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帆。被执行人黄伟。
申请执行人吴帆与被执行人黄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帆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黄伟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V20**号汽车一辆以人民币70900元抵偿给申请人吴帆,余款10977.40元定于2014年3月2日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黄勇执行员陈益民执行员谭明松
书记员:钟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