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正杰,男,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韩友,男,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姜正杰与被执行人韩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0日作出的(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00元,案件受理费473元,申请执行费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韩友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邢德仁执行员郑智博
书记员:郎丽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