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钊,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小京,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游,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勇与被执行人李钊、李小京、李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或连带返还投资款XXXXX元及迟延利息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岳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大兵审判员:刘振辉审判员:杨喜红
书记员:刘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