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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军岩与王欣、朱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平执字第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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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军岩,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欣,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朱红,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军岩与被执行人王欣、朱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军岩申请执行102045元,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坚军审判员:张正道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董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