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军岩,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欣,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朱红,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军岩与被执行人王欣、朱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军岩申请执行102045元,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坚军审判员:张正道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董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