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苏,女,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张宇斌,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三十头乡。
申请执行人李苏与被执行人张宇斌合伙协议纠纷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3)合仲字第0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宇斌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李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皖执他字第0013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宇斌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宇斌的12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国超
书记员:唐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