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雄志,男,生于1947年8月13日。被执行人:保文斌,男,生于1983年4月6日。
薛雄志诉保文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保文斌一次性支付薛雄志应得退耕还林补助款及退耕还林工程投资款550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当即履行20000.00元,其余35000.00元于2013年11月18日前履行完毕。保文斌未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薛雄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文斌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5000元,申请人薛雄志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陇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祁小林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