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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学英与范中原、王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4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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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付学英,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中原,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敏,女,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付学英与被执行人范中原、王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付学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中原、王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陈明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